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申請工傷認定其實也就是申報工傷,一般在發生事故之後由用人單位來申報工傷,然而作爲受傷職工也是有權來申請工傷認定的。只不過,因爲申請認定的主體不一樣,在認定時間的要求上面也是不同的。那究竟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多久呢?各位不妨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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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5日內,向校人事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及由用人單位負擔,基金不予支付。

二、哪些人可以提起工傷認定

1.受傷公民或職業病患者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權力。首先,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公民纔有權提起。同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具有提起工傷性質認定的主體一般是上述人員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因工受傷人員或職業病患者。

2.職工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工會組織可以職工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當工傷職工本人因住院治療、死亡而不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其家屬或工會組織可代爲提出。

3 不能成爲工傷認定主體的情況。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適用《勞動法》,不能作爲主體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確認。

三、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

1、關於證明材料的調取。

調取的書證爲複印件的,應在複印件上註明提供人、覈對人、與原件覈對無誤章。複印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或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核部門覈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調查類筆錄,應當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行政執法人員(2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被調查人、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被調查人、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告知當事人申辯、舉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對於原告在訴訟階段才提出的反駁理由,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原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因此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中,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說明。如果當事人在複議或訴訟中提出新的反駁理由或證據,被告有要求補充證據的權利。

透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瞭解到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其實對用人單位的要求和對受傷職工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其中如果是單位申報工傷的話,則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而要是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報工傷,那麼要求是在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申請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