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爲多久?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爲多久?

在工作中,如果勞動者身體受傷,經過相關工傷認定之後確定爲相應的級別傷殘,相關單位會做出相應的賠償,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工傷認定也有一定的期限,我們應瞭解並注意。那麼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爲多久呢?下面讓小編來爲你仔細講解一下吧。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人社局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它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20日內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相關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一般期限爲半個月到兩個月,但如果有特殊情況,那麼申請時間也會適當變化,我們應以具體情況爲準,且這個也是與提交申請、提交材料、相關單位情況等等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