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怎麼寫?

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怎麼寫?

在發生工傷進行工傷認定時,有時候需要撰寫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因爲有了工傷認定的第三人代理詞,才能夠更好地是認定機關履行好相關職責,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怎麼寫?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爲了使人們瞭解代理詞怎麼寫,小編特意提供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實例一份,供大家參考。

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實例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濟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爲本案第三人xxx提供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要求我們擔任其本案委託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我們查閱了有關材料,進行了相關調查,特別是經過開庭審理對案件事實有了清楚認識,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重視。

濟寧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作出濟政複決字[2011]139號行政複議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透過開庭的舉證質證,本案第三人x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10年8月10日晚7:30,xxx按照原告xxxxx木業有限公司生產負責人××指派,晚上加班。點完名前去車間工作的途中,遭受傷害。完全符合工傷的事實和法律標準。

Xxx作爲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原告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和保障,以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本案第三人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中發生,簽到後去車間路途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前去車間中途發生,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其在上班時間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是到達車間,其受到傷害的地方是必經之地,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準備過程。原告僅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標準,要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是對法律的曲解,原告沒有證據或依據認定是第三人在工作崗位上怠工或從事與生產工作無直接關係的私事或活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符,也有悖於社會常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只有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這三種。

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所受到的傷害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因而不屬於不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濟政複決字[2011]13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正確的,依法應予維持。

綜上,敬請法庭在全面考量本案證據事實的前提下采納代理人的意見。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工傷認定第三人代理詞主要包括申請理由,工傷情況以及相關當事人和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也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