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代理詞第一段怎麼寫?

挪用資金罪代理詞第一段怎麼寫?

挪用資金罪代理詞第一段怎麼寫?

聽了公訴人對本案被告人的指控,聯繫方纔的法庭調查,並根據辯護人瞭解到的本案事實,對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辯護人從根本上持否定態度。明確地說,該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資金罪(公訴人當庭改變定性),無論在事實上或在法律上都不能成立。公訴人認爲庭審調查證實被告人的所謂挪用資金犯罪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認爲失請武斷,全然沒有根據。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無罪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被告人主觀上必須有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故意。這裏的歸個人使用指的的是歸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歸他人使用或者歸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

在本案中,被告人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目的有二:一視解決本單位資金不足的困難,二是以貸引存,提高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被告人自始至終沒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所用的故意。

經庭審調查表明:xxx儲蓄所繫工商局與工商銀行聯辦性質,職工四人,職工工資及各項開支費用由工商局提供的代辦費用支出。但實際情況說明,儲蓄所在工商局領取的代辦費用並不能滿足各項開支費用。僅九七年就超支3167.01元,九八年超支更多,爲此,儲蓄所採取用存款權貸的方式增加收入。以達到解決本所資金不足的困難狀況,同時透過貸款又吸引了回頭客戶的大量存款,可謂一舉兩得。對此不僅王X有這種想法,其餘三人也是心知肚明,強調三人不瞭解狀況或一知半解完全是不尊重事實。

因此,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是挪用資金歸本單位使用,這種挪於公而用於公的主觀故意絕不能與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故意劃等號。

綜上所述,在寫挪用資金罪代理詞的時候,首先要陳述被告人是否有主觀上犯罪的故意,其次在說明無罪的原因等等。但是作爲一名公民,我們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作出偉岸國家的固定的行爲,不得挪用公款作爲他用,一旦發現有類似的行爲,一定要及時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