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該怎樣寫

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該怎樣寫

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

一、首部

1標題。寫明“行政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

3案由。寫明進行答辯的原委。

二、正方

1、答辯理由。要緊扣起訴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確定答辯的主題,以便下一步提出答辯主張。

2、答辯意見。一般寫明: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名稱)第×條第×項之規定,對違反××管理的人裁決的××處罰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請貴院審查,依法裁定維持。

三、結尾

要寫明答辯狀致送的法寶單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應訴機關。並註明年月日,加蓋手章公章。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

性質特點

1.屬於具體行政行爲;

2.屬於行政確認行爲。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爲。“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屬於前置程序。

認定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1],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爲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爲“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爲啓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裏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爲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可以清楚的知道對於在這種書面材料上,工傷認定舉證答辯書上,首先需要將受傷員工的傷殘情況表述清楚,和個人的詳細資訊,並且附上傷殘鑑定的一些證明材料以及勞動保障部門印章的其他檔案,這樣有利於答辯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