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一、《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48小時死亡算工傷,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爲工傷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2、是否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檔案依據: 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裏“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48小時內”是硬指標,如超過48小時,那麼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按規定就不能視同爲工傷。

二、關於死亡工傷認定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我們國家關於工傷的認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很多的條件之下,如果要被認定成爲工傷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包括患有職業病的,或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當中工作原因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