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申請延遲工傷認定

什麼情況申請延遲工傷認定

在勞動工作中,勞動者因爲工作的高危性,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發生勞動事故,造成自己的身體傷害,也就是我們說的“工傷”。當勞動者出現工傷時,簽有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是需要賠償勞動者的,工作單位會申請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確定工傷之後在進一步的確定賠償金額,如果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不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勞動者就需要自己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需要所有勞動者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間的限制的,單位進行工傷認定的是在勞動事故發生之後的三十天之內申請,單位不進行申請認定的,勞動者自己或者家屬進行申請認定的,是在受傷之後的一年內申請,過了這個時間之後行政部門就不再接受申請了。

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申請書。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按照要求填寫就行。(二)醫院的診斷書。(三)能證明自己是企業的人員的證明。(四)不是本人進行申請的,而是家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交一份授權委託書。(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由時間限制,但是當有特殊情況時耽誤了申請,過了申請期限的話怎麼辦?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的職工在勞動時發生了勞動事故的,根據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在事故發生的三十天之內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

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況的,向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的時間是適當延長,具體需要看勞動保證部門的決定。我們說到“特殊情況”可以進行申請延長時間,那麼“特殊情況”具體是指什麼呢?主要是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的地方和接受工傷認定的行政單位距離太遠,比如說,日常生活中的交通運輸業的工作人員,在運輸途中發生了事故的話,在三十天內是無法到行政單位進行申請的。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對發生勞動事故之後,用人單位進行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的,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在向單位所在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延長時間,經過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的,可以適當的延長。但是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去申請工傷認定的,或者勞動者的家屬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上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可以進行延長時間的申請,也就是說當由特殊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本人或者勞動者的家屬在一年的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的,能不能進行申請延長時間,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所以勞動者在發生了勞動事故之後,要特別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