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工傷延遲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申請工傷延遲情形有哪些?

可以申請工傷延遲情形有哪些?

可以申請工傷延遲情形有,當事人傷情還沒有穩定進行工傷申請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傷情。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認定工傷(亡)的申請人,可以是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職工本人或其親屬。

在正常情況下,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應首先向企業申請,但如果企業拒不向其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的,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有權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亡)認定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這不僅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怎麼規定的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爲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爲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申請工傷認定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操作的,並不是勞動者個人,當然如果用人單位一直遲延不進行工傷認定,也可以個人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