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申請延遲工傷認定?

什麼情況申請延遲工傷認定?

在工作中,尤其是從事一些高危的工作時,可能難免會出現一些受到意外傷害的事故,此時,爲了讓勞動者能夠得到一些相應的賠償和補貼,常常需要開具工傷認定證明以獲取補貼,可是,難免出現特殊情況而不能立刻去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遲工傷認定呢?

申請延遲工傷認定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透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目前,如果出現上述的情況的話,是可以申請延遲工傷認定的。但是呢,爲了能夠切實保障好大家的權益,能夠在受到傷害時獲得相應的合法補償,小編還是建議大家要儘快去辦理哦,畢竟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