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醫療診斷都有什麼規定?

工傷認定的醫療診斷都有什麼規定?

我們對於工傷這類問題一定會有所瞭解,因爲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工作,工傷這個問題對於我們的生活來說是非常的近的。工傷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事情,工傷認定之後都會有醫療診斷。那麼對於工傷認定的醫療診斷我們國家都有什麼規定呢?

診斷證明書需要診斷當天開具的,蓋章在之後幾天去蓋是沒有問題的。只要員工提供的材料有醫院蓋章,並且屬於首次診斷的材料即可。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對於工傷認定的醫療診斷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做工傷鑑定的當天就應該開出來,因爲這樣纔可以保證醫療診斷的真實性。對於工傷我們一定要上心,因爲有的工傷可能會影響我們以後的生活。對於工傷認定的醫療診斷各個地區規定的有可能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們在對於這個問題的時候也要結合當地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