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過錯造成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並且,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當然了,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並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做醫療鑑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診所在進行醫療診治的時候是不能夠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如果是由於診所的過失從而導致了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爲醫療事故,診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