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是多久?

工傷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是多久?

一、工傷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是多久?

1、工傷待遇糾紛,屬於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爲一年;

2、這個期限,從受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報告出來後算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造成傷殘的,可以認定爲工傷事故,具體情況下,應當在醫療救治結束後,對自己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處理,並得出傷殘鑑定報告,有關賠償金額的多少和標準是基於工傷傷殘等級而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