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浩律師建議:退休職工死亡後,親屬應特別注意,如果屬於當地政府規定實行火葬的地區,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未實行火葬的,不支付喪葬補助費。
法律依據: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百零一條
當地政府規定實行火葬的地區,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未實行火葬的,不支付喪葬補助費。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數民族人員或其他人員、向醫療機構自願捐獻遺體人員除外。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百零二條
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屬於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卹金:
(一)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係人員的。
(二)被司法機關認定爲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三)經司法機關認定爲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
(四)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