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經營不善減工資怎麼補償?

一、懷孕期間公司經營不善減工資怎麼補償?

懷孕期間公司經營不善減工資怎麼補償?

員工工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應該公司與員工協商變更,公司不能單方因自身經營不善而降低員工工資。如果勞動合同有了明確的工資約定,企業是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的,這種情況企業構成違約,員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用人單位因爲經營不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降低工資,但是不能自行決定降低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企業可以辭退懷孕期間的女員工嗎?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綜上所述,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應當保障其合法權益,公司經營困難也不得擅自降低員工的工資報酬,否則就違反勞動合同。如果降低也應當徵求員工意見才行,不然的話,員工可以去申請仲裁,對於少發工資部分,公司按照一定倍數賠償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