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因效益不好降工資是否可以

一,懷孕期間公司因效益不好降工資是否可以

懷孕期間公司因效益不好降工資是否可以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並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將定工資水平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爲。

用人單位爲了日後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此種行爲實質上也是不可取的。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第29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爲由,均不能未經勞動者同意即單方決定降薪,否則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剋扣的工資的。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該規定可看出,這是指個別調整,即企業與勞動者採用簽訂個別勞動合同方式確定。在這種情形下調整工資,是一種雙向的法律行爲,是雙方平等的協商關係。企業可以提出調整工資的要約,勞動者也可以自主地確定是否接受。如果勞動者接受,則雙方達成變更協議,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不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可以拒絕簽訂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上述情況,有關企業的行爲已經明確違反了國家的具體規定,所以只要自己收集好證據,問題的處理就會比較簡單,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嚴格的遵循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要自己的事情處理得到充分的保障,權益問題就會太難實現,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