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不能上班公司不發工資嗎?

一、懷孕期間不能上班公司不發工資嗎?

懷孕期間不能上班公司不發工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司法解釋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爲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爲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爲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在懷孕期間,女職工是可以休產假的,對於請假的行爲,用人單位不得停發工資,具體情況下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爲,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罰處罰,勞動者可以要求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