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工資發放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法中工資發放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中工資發放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中工資發放規定是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也就是說一個月的工資,必須當月結清。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工資支付的形式

工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主要支付形式有:一種是以貨幣形式支付,極個別是以實物形式支付。一般來講,工資主要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其原因有三: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價值尺度。

①它能準確衡量所有商品和勞務價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勞動者個人實際支付勞動量與勞動報酬的關係,有利於寒現按勞分配;③它便於勞動者之間進行比較,有利於貫徹同工同酬原則。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擔負交換手段、支付手段的職能,在經濟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貨幣作爲支付形式有利於充分實現勞動者的消費慾望。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以貨幣形式作爲支付工資的基本形式,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可以加強對工資分配的管理,使勞動者個人收人貨幣化、規範化。這將有利於清理各種工資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強對用人單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財務監督,抑制工資外收人擴張。也有利於建立個人收人申報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人分配的功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裏完成自身的義務,那麼用人單位將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酬,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並且用人單位不能拖欠勞動者工資,如果存在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況,那麼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