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誤工費發放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中誤工費發放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誤工費是我們常聽到的一個詞,很多人都不瞭解誤工費的賠償規定及標準,其實法律中對誤工費的發放標準有着明確的規定,它是分情況考慮的,在工傷中的誤工費,就是治療修養期間的費用,要按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公司賠償;在病假中的誤工費,要按照傷者職工在企業工作年限,不同等級享受不同病假工資。

分很多種情況,比如:

1、在工傷中的誤工費,也就是治療修養期間的費用,按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發放。

2、在病假中的誤工費,就是按照傷者職工在企業聯繫工作年限,分等級享受病假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法律中誤工費發放規定是怎麼規定的這一問題的答案。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因病誤工和因傷誤工這兩種情況我們都要有所瞭解,這兩種情況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依據的,根據以上我們所提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能夠得知在工傷中的誤工費,怎麼處理,透過《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能夠知道在病假中的誤工費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