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員工扣績效工資是屬於合法的嗎?

一、《勞動法》對員工扣績效工資是屬於合法的嗎?

《勞動法》對員工扣績效工資是屬於合法的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或變相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用人單位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爲,企業以罰款條數來扣績效工資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透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績效工資對於我們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績效工資一般是爲了鼓勵員工而發放的獎勵,對於此工資只要用人單位承諾了,那麼就不允許有扣剋此工資的行爲,扣剋工資是屬於不合法的,是需要受到法律處罰的,用人單位必須要遵守勞動法來進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