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教師績效工資?

一、什麼是教師績效工資

什麼是教師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爲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而教師績效工資是指透過對教師的工作業績、工作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綜合考覈評估,確立教師的績效工資增長幅度,以科學的績效考覈制度爲基礎。教師績效工資的工作重點是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教師績效工資基本特徵是將教師的薪酬收入與個人業績掛鉤。業績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比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內涵更爲寬泛,它不僅包括產品數量和質量,還包括教師對單位其他貢獻。單位支付給教師的業績工資雖然也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幾項主要內容,但各自之間不是獨立的,而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

二、教師績效工資的考覈

尊重規律、以人爲本。尊重教育規律,尊重教師的主體地位,充分體現教師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特點。

以德爲先,注重實績。完善績效考覈內容,把師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表現和貢獻。

激勵先進,促進發展。鼓勵教師全身心投入教書育人工作,引導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

客觀公正,簡便易行。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科學合理、程序規範,講求實效、力戒繁瑣。

三、教師教齡津貼執行範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