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規定》第三條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知假買假”和消費過程中買到假商品有一定的區別。“知假買假”是基於利益等因素的驅動、明知是假冒僞劣商品而購買的索賠行爲,王海等“打假英雄”“打假專業戶”即是“知假買假”的典型代表。從司法實踐看,對王海等“知假買假”行爲,有的法院支援懲罰性賠償;有的法院認爲,在明知商品是虛假商品的情況下購買以獲取雙倍賠償,不屬於合理行使權利,不應得到法律支援。對法院的判決,無論法學界還是在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其中,“以補償性賠償爲原則,懲罰性賠償爲例外”的賠償機制頗讓公衆“心寒”。其實,作爲一種專業的打假行爲,縱然“知假買假”是不正當的消費行爲,也是“瑕不掩瑜”。

“公民應當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透過他人的違法行爲獲利。”很多商家及一些審判人員,習慣用道德標準來評價消費者,在他們看來,打假可以,但必須是免費的、義務的。倘若從中取利,則是動機不純,違法悖理。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正確理解“知假買假”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應當放在相關的法律關係中考察。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一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二是維護經濟社會秩序。而“知假買假”行爲顯然滿足了“保護消費者,打擊經濟欺詐”這兩點,實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價值。也正因如此,筆者認爲“知假買假”的人也是消費者,他們不但爲自己的生活消費需要在“打假”,也爲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消費需要“打假”。

進而言之,《規定》第三條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社會需要的是正常的商業道德,這種正常的商業道德就是要使每一個人都有積極性去維持它,而不是靠極少數人的自我奉獻、自我犧牲以及高尚的純潔的“動機”來維持。換句話說,既然廠家、商家可以“製假造假”、“知假賣假”,消費者怎麼就不可以“知假買假”呢?所以,儘管“知假買假”行爲的動機可能有點不“道德”,但是,“兩利相衡取其重、兩弊相衡取其輕”。只要“知假買假”行爲的目的是舉報、監督和淨化市場秩序,並不存在敲詐勒索,就應當給予支援,乃至鼓勵。只有當假貨銷聲匿跡,商品經濟秩序井然,消費者權益保護無虞時,“知假買假”行爲也就會失去其存在的價值。

知假買假法院是不支援受法律保護的,因爲打假是一個免費的公益的。但是有些人利用打假來換取報酬,目的不真誠。當大家買到假東西的時候,可以撥打消費者熱線進行投訴,相關部門會進行審查,會還消費者一個合理的公道,但是禁止利用打假名義,索取不正規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