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衝突?

一、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衝突?

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衝突?

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衝突的,因爲這是不同的規定的範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律規範如下所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二、侵權責任法律規定內容包括有哪些?

我國制定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編,

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當下的社會,如果發生侵權責任的話,應當是由具有過錯的侵權一方,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或者是其他的損失,而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符合侵權責任的,應當按照特殊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