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員工週末出差算加班嗎

1、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在雙休日,並且還從事了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爲工作做準備的話是算加班的,因此員工在週末出差也算是加班的,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並進行了正常工作,單位在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爲加班。

一般員工週末出差算加班嗎

2、依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佔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至於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完成時,用人單位既要給予補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3、動者提供了勞動,由於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職工在雙休日加班後,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因此你在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正常工作,單位在不給你補休的情況下拒絕給你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其行爲實質是剋扣工資。

4、若該公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勞動者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並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員工可以根據以上的知識來判斷週末出差算不算是加班,一般來說公司安排員工在雙休出差是很常見的事,作爲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但如果符合以上加班的條件的話在出差的雙休日也實際提供了勞動,那麼是可以認定爲加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