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廣西南寧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一、廣西南寧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怎麼開?

如果是農村戶口,持戶口本去村支書處開一個居住證明,由村支書籤字,蓋一個村裏的公章。如果是城市戶口,就去居委會找居委主任,開一個同上的證明。如果是外地戶口異地居住,那麼準備個人照片、身份證複印件,去當地派出所辦理。

個人申領居住證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

(二)填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

(三)居住時間證明。

1、“全區居住證管理系統”居住登記滿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需再提交居住時間證明。

2、未申報居住登記或申報登記居住未滿半年,符合直接申領的,需提交居住、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無需近半年的證明材料即提供近期、仍在有效期內的材料)。

(四)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證明之一。(符合辦理直接申領的居住、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不需重複提供)。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南寧辦居住證明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

(一)仍在履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原件複覈(有公章或印章或辦理人簽章可加蓋,否則不需加蓋);

(二)仍在經營期限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南寧市審批局一證通證照)複印件、社會團體登記註冊證明覆印件;

(三)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材料,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以上任何一種方式均可作爲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

辦理居住證通常都需要帶上自己的戶口本,或者是其他能夠證明自己身份資訊的相關資料,然後農村戶口就帶上這些資料到村委會找村主任,如果是城鎮戶口,帶上資料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當然城鎮戶口也可以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辦理,如果是流動人口,那麼通常都是外來人口,外來人口就需要到自己暫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