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居住證明辦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我國對於居住證的登記管理工作已經越來越普及,最重要的是,對於當事人自己來說辦理居住證本身也就是百利無一害的。有些在燕郊已經工作有一段時間的這些外來人員,可能也是遇到了實際事情纔想起來要辦理居住證的。不過辦理居住證之前肯定也要了解一下燕郊居住證明辦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燕郊居住證明辦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燕郊居住證明辦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應持證件、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手續。

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外地人員,暫住地派出所應當場辦結,發給證件。

居住證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

4、居(村)外管站或居(村)委會出具的暫住情況證明材料

二、居住證辦理條件

居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週歲的下列人員,應主動到暫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申辦居住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僱用人員;

(2)從事工業、手工業、運輸業的人員;

(3)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4)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5)其他需要申領居住證的人員;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學習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2、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站申領居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3、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4、暫住人遇有查驗居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暫住手續,交回居住證。

5、居住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居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住證和其他身份證明。

6、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1)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居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僞造、變造居住證的,收繳居住證,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爲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僱用無居住證人員或者扣押居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整體來說,燕郊居住證明辦理流程是非常簡單的,辦理流程就是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當事人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居住證所在地的派出所去辦理,而且像辦理居住證,一般就是當場就能夠辦好的。關鍵是爲了能夠辦理好居住證,前期準備的材料特別的多,而且要具體的瞭解一下在燕郊辦理居住證的條件,也不可能在燕郊就是臨時工,居住一個月或者較短的時間就能夠辦理的居住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