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現在00年的算不算童工?
00年在今年已經18歲了,在法律上00年的已經不能算是童工了。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未成年工。不滿十六週歲的是童工。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二、法律法規
第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童工是指當時的年齡不夠16歲被招進了單位,那麼實際年齡已經滿16歲的工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叫做童工的。用人單位在進行工人招聘時,一定要參照相關的勞動法,切不可招收不符合規定的工人,如果一經被發現是會受到有關部門的嚴懲,到時候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