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童工的處罰具體是什麼?

招童工的處罰具體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於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對於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爲處以嚴厲的打擊與罰款處罰。但是許多非法單位依舊無視法律的規定僱用童工。那麼招童工的處罰具體是什麼呢?針對該問題接下來的內容就進行了相關的解釋與分析說明。

一、招童工的處罰具體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 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 教育的權利。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二、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下列責任:

(1)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 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 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綜上所述,關於招童工的處罰具體是什麼需要結合實際的工作內容與環境進行分析。對於非法招用童工的行爲是根據不同的年齡標準處以罰款的,除此之外,對於在易燃易爆、高空作業等危險的環境下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還需要擔負法律責任,處以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