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招用童工有什麼處罰?
1、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3)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3、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1)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4)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哪些行爲屬於招用童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非法招用童工是屬於違法行爲。年齡不滿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屬於童工。若是一經被發現,當事人可能會遭受罰款或者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