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當前的退休年領規定,年過半百的年紀對有些人來說還是有足夠的勞動力的,因此這些人就會放棄安安心心養老的日子,選擇繼續工作以保障家庭的收入或是給自己找點事幹。但是,因爲退休之後再出去幹活,這時候已經不屬於原先的身份,所以有些退休人員要求繼續享受最低工資待遇標準的其實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了。
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是,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或是去別的公司再就業的,已經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標準,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在規定中,因爲已退休人員在法律上不再把他們看做是勞動者,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範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當然,在這個時候想要享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的,退休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另外,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在工作崗位中受傷的,不能在按照公司工傷處理,但照樣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就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來。
具體來說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之後能夠獲得賠償具體有如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住宿費;
4、交通費;
5、營養費;
6、後續治療費;
7、誤工費;
8、護理費;
9、殘疾賠償金;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被扶養人生活費;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後,退休之後還想繼續工作的,因爲不能跟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時候爲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受傷害,建議是明確跟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將工作中所能涉及的問題都協商明確,這樣在以後出現糾紛時可以按照合同處理,同樣能受到該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