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使用童工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使用童工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使用童工的認定條件是: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勞動管理法規是指勞動法和國務院與勞動保護有關的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僱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爲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爲。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爲僱用關係。僱用關係的本質是僱用方和受僱方之間存在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僱用與一般的提供有償勞務相比,應當有一定的期限。

比如說在車站、碼頭支付報酬讓他人爲自己拎包等臨時提供勞動服務,就不屬於僱用。所謂一定的期限,只是與臨時的勞動服務關係相區別而言的。只要使用人與被使用人之間有相對固定的勞動關係即可,並不要求雙方有明確的時間約定。同樣,只要非法僱用人與被僱用的童工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並不以是否簽有書面勞動合同爲條件。

勞動管理法規關於勞動者的年齡有着明確的規定。爲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管理法規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爲。另外,根據有關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着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僱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爲相區別。

2、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於違法行爲,但並非都屬於犯罪行爲。構成非法僱用童工罪的行爲,僅限於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刑法明確規定的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較大的特定勞動的行爲。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 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童工主要就是因爲其年齡比較小,不能夠承受相關的勞動作業,所以如果發現有僱傭童工這種現象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打擊的,通常狀況之下對於企業來說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來進行行政方面的罰款的,更有甚者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