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女工是勞動關係最爲特殊的羣體之一,在我國對辭退女工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很多個人都和企業對於辭退女工的情形其實都不是很瞭解,那麼到底在哪些狀況下是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 29 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26 、 27 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7條作了更爲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女職工產檢算作勞動時間嗎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依據是: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女工作爲社會工作大環境裏的脆弱方,並且女工因爲自己的性別造就的各種特殊情況,例如生育等,這些都是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希望小編的編輯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