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童工十級傷殘怎麼賠償?

在我國童工十級傷殘怎麼賠償?

由於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還不是很成熟。在面對一些問題時,就容易受到侵害。國家針對這樣的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禁用童工的規定。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還不夠強壯,在一些工作環境下容易遭受身體損害。那麼,在我國童工十級傷殘怎麼賠償?

一、在我國童工十級傷殘怎麼賠償?

童工出現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其他非法用工行爲,依法亦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工傷保險條例》第66 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1款);“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2款)。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 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

1、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 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由用人單位承擔;

2、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十級傷殘,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於其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的一次性賠償金。

童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造成身體上的傷殘,就可能對孩子的一身產生負面影響。所以對待童工發生工傷時的賠償力度,相對較大。針對這種童工十級傷殘的情況,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要加大賠償力度。不過,這只是種拯救措施,我們爲了從根源上拒絕發生童工傷殘現象還是應該禁止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