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試用期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試用期,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階段,在這一階段裏用人單位會考察勞動者的各項技能指標,然後決定試用期結束後是否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試用期內勞動者的權益 

試用期勞動者的報酬權。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與企業其他正式職工一樣都有透過勞動來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除法律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比例除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發、低發甚至不發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僅如此,在同一單位對於同樣的勞動量、工作成果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同一標準發放工資,實行同工同酬。

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1、勞動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

2、勞動保險: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與其他正式職工一樣,用人單位在依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因工負傷,應按照工傷認定的標準處理,用人單位不能以其在試用期內爲由拒絕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對在試用期中的勞動者不得濫用解僱權。除《勞動合同法》規定中出現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的概念、特徵  

1、試用期的概念  

在《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對試用期做出瞭如下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2、試用期的特徵  

(1)、試用期具有非獨立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見,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於勞動合同存在。在實質上,試用期的開始則意味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的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

(2)、試用期的設立具有任意性。《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這意味着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法定的條款,而是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同時,這條規定也表明,勞動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條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產生的,必須在雙方對試用期條款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能生效。 在試用期這樣一個勞動合同中特殊的時期,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擁有取得報酬的權利、享受勞動條件和環境的權利、出個工傷有索取賠償的權利、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僱勞動者的權利,在試用期結束後如果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應當給予理由。試用期勞動者權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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