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間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試用期間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全面瞭解企業的品質。透過走訪勞動保障局等相關單位,掌握企業近年來的投訴記錄,透過這一資訊,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自己選擇企業在原來職工心目中的印象,評定出該企業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級,優、良、好、差,進而決定自己選擇還是放棄該企業。

其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於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同時,勞動者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內容審查,即審查勞動合同中有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存留合同防範風險。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單位蓋章後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儲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並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最後,掌控好具體試用期限。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從目前所有的企業看,試用期的工資與轉正後的工資是不一致的,這也是符合實際的,針對每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限的把握,顯得至關重要。

二、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簽訂試用合同,根據試用期的工作的相關約定進行處理,涉及到試用期間的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相關事項,應當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相關條款,或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