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屬於招用童工

什麼情況下屬於招用童工

在我國,童工僅僅是指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法律禁止單位招用童工,不過實踐中也會有例外情況。那麼通常申請情況下屬於招用童工,而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行爲屬於招用童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1、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3)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3、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1)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4)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在閱讀了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實踐中招用童工的情形都有哪些了吧。對於單位違反規定招用童工的行爲,會給予其一定的處罰,主要就是罰款。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