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待遇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事業單位試用期待遇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事業單位試用期待遇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爲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爲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爲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爲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新錄用事業單位分兩種情況

沒有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的和有工作經歷的。一般沒有工作經歷的沒有定級工資,一年見習期滿轉正定級後纔有定級工資。有工作經歷的,幹部身份已轉正定級,那麼試用期有定級工資。

沒有工作經歷的新參加工作人員試用期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工資確定根據職務、工作時間等因素按照同等條件人員低一檔確定。

有工作經歷的新參加工作人員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工資,原則上應略低於本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人員。

所以,對於事業單位試用期待遇的工資根據員工定級不同、工作性質不同制定的工資標準也是不同的。但是事業單位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爲員工發放工資。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有關內容,大家要根據法律規定了解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