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一、事業單位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事業單位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內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1、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爲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爲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於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困難等客觀原因導致拖欠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在保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適當的延長單位發工資的時間,體諒公司。若是由於單位主觀原因,不發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