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如何給,怎麼樣計算?

代通知金如何給,怎麼樣計算?

?代通知金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陌生的,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的條例,違反了其中的條約,必須支付的賠償金,那麼代通知金如何給,怎麼樣計算?其實代通知金就是按照上個月的工資標準再發一份給員工,意思這個月可以得到2份同樣的工資,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爲什麼是n 1?1是指什麼?代通知金應該怎麼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如何區分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一、如何區分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二、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通知金就只是單純的按照上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也沒有上限,而賠償金是要根據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所以是有區別的,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一定要清楚代通知金如何給,怎麼樣計算?不要與賠償金混淆在一起了,都是各有各的計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