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按照一定標準向勞動者一次性給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下文中,本站將主要介紹我國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經濟補償金適用標準

經濟補償金不同於經濟賠償金,下列爲經濟賠償金適用範圍: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勞動補償金基數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五、勞動補償金計算年限和分段計算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補償金扣稅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我個人的法律實踐可以總結出:個人與任職受僱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

1、企業對於工作已經達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齡或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和那個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於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分攤。具體攤銷年限,由各個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例如福建省明確規定: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補償金(列入國務院試點城市的工業企業破產給職工的費用稱“安置費”;未列入試點的企業和雖列入試點城市但不是工業企業的稱“經濟補償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法律依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發佈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應該計算個人所得稅。具體平均辦法是:以個人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應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法律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候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決補償金問題,而且我國法律有經濟補償金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補償金的相關規定依法爭取所應得權益,如果您對此尚存疑惑,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誠摯地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保障您的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