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確定勞動關係能夠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確定彼此的義務與權利。要想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由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那麼,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呢?下面就來看看小編的介紹。

一、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這兩類情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爲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一旦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都可能造成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的認定,需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專門醫療機構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情形作了列舉,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還對視同爲工傷的情形作了規定。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爲3個月到24個月,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爲標準計算具體的醫療期。有幾類標準: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的爲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爲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爲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爲18個月,20年以上的爲24個月。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爲90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週歲之間的期間。根據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考慮到老職工對於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包括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慮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同時爲了便於與以後頒佈的法律相銜接,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這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透過這篇文章可以瞭解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但在上述的某些情況下,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應對勞務者進行補償。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如若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應當拿起透過法律維權。用人單位要想在解除勞動關係,也要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