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在企業工作中,可能會涉及到很多的勞動問題。爲什麼父母都希望孩子們去考公務員、事業單位,那是因爲是鐵飯碗。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這個主要是在企業無過錯的情況下。企業工作的不穩定性就體現於此。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什麼情況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關係解除含義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以及爲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按照定義來看這需要雙方溝通。

二、勞動關係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主要看適用於何種情況。

三、解除勞動關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在企業中上班,是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也是如此。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這個主要涉及到賠償的問題,如果是企業問題則不需要進行賠償。員工在上班過程中,要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避免受到傷害。具體可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