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扣押員工證件的後果

用人單位招錄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
(1)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等證件;
(2)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各類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勞動違約風險押金等;
(3)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用人單位扣押員工證件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