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麼?

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麼?

違約金對違約方來說具有懲罰的性質,那麼如果勞動者出現了違反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麼??如果勞動者違約並不必然要承擔違約金,那麼哪些情況下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麼?

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即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就可能會承擔違約金了。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合同針對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或者涉及商業祕密約定了競業限制,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競 業限制往往需要支付違約金,下面我們結合勞動法律的規規定,針對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各種情形,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做一下分析說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勞動者即便是對勞動合同違約,也不一定非要承擔違約金,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實踐中如果您被用人單位無理要求支付違約金時,要懂得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怎麼做最好時,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承擔了不該承擔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