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辭退員工的報告是否一定需要?

一、社區辭退員工的報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區辭退員工的報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區辭退員工的報告是一定需要的,因爲我們國家規定的辭退,勞動者必須要提前讓他通知,所以這種方式就需要透過一個書面的報告形式來告知勞動者。也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可以予以及時性辭退,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規定了一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同時也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單位是不能將勞動者辭退的,詳細的內容。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個社區來說,它也是存在着勞動者的,這個勞動者如果存在着一些重大的過錯情況之下,依然是面臨着辭退的危險的,當然這種辭退的話是立即的進行辭退,並不需要提前的通知。不然的話,就需要有書面方面的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