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

如何在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解除,一般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的,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不得隨意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而且,如果是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我們也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的,具體的補償的標準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的。接下來,小編會爲大家介紹具體的賠償的標準。

一、如何在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

1、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2、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規定,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我們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如果是不符合相關的規定,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異議的。如果是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我們需要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進行相關的補償,如果是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以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