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賠償如何賠償的?

一、單位辭退賠償如何賠償的?

單位辭退賠償如何賠償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違法辭退如何舉證?

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一)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二)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四)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五)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是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但辭退時也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支撐自己的觀點,只要辭退的行爲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必定就要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來進行計算,從而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