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工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辭工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辭工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離職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辭職不等於走人,爲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辭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依法提前通知企業

員工應嚴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間通知企業,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闆的魷魚,即屬違約。違約則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白白地掏一筆“辭職費”。員工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爲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保留好書面通知企業的憑證

員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與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員工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張宇晟律師建議,如果企業不肯簽收通知回執,員工要提高警惕了,可採用EMS郵寄方式,在快遞迴單上註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字樣,並保留好快遞迴單。

3、如已簽訂服務期協議,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賠償違約金

服務期協議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爲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應爲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協議。由於用人單位已付出提供專項培訓這一對價,因此,即使員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義務,仍需承擔服務期中約定的違約金。此時,員工只能從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否爲專業技能培訓和實際付出培訓費多少(違約金以此爲限)等角度進行抗辯。

辭工或者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這在勞動關係中都是屢見不鮮的,儘管勞動關係中相對來看,勞動者本人處於弱勢地位,但是,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之後,絕非公司想辭工隨時隨地就能隨便辭工的。以上這三種情況雖然是迫不得已必須要辭工的,但理論上公司在辭工的時候仍然要付出經濟賠償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