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多長時間合適,它與見習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試用期多長時間合適,它與見習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衆所周知,勞動者去用人單位上班的時候,用人單位往往會給勞動者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很多人對此就有疑問,試用期應該約定多長時間比較合適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出了相關的解答,供大家閱讀了解。

一、試用期多長時間合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因此,試用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不一樣的。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有哪些

1、功能不同

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適用對象不同

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爲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不利後果不同

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爲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爲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由上可知,試用期並不是用人單位想約定多久就可以約定多久的,它跟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長短是有關係的,如果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是不能夠約定試用期的。要是對小編的解答你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爲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