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