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勞動關係都有哪些規定

有效的勞動關係都有哪些規定

勞動關係是維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法律效率唯一有效的證明,我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建立這種勞動關係,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那有效的勞動關係都有哪些規定,下面小編就這類證明類的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帶你名字的任何蓋有公司公章的檔案,工資流水,證人證明等等。

沒有什麼永久期限的勞動合同估計你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說這樣的合同沒有到期一說或者說不需要到什麼時間還要續簽這裏不存在什麼有效期的問題此類合同雙方簽定後生效除雙方或某方解除,否則一直有效另外無固定期間勞動合同,我個人並沒有覺得給了勞動者什麼額外的保障或者好處反倒是使勞動者不太好提變更勞動待遇的事了

根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覆函 》規定,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一般應從勞動關係 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 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生效日期起計算。

關於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問題,應以勞動合 同期限最後一天的24時爲準。如果有工作任務而超過最後 一天24時的,以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爲準。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公平和意識自治和合法的前提下協商的。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等你到了一定法律條件下,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

1、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2、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第十四條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裏最有效的還是勞動合同,因爲這類檔案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解釋,能夠合法的證明雙方的勞動,符合我國對勞動關係的證明。